当事人: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50000789011128G,法定代表人:占清宝,机构负责人:占清宝,机构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69号苍霞新城嘉盛苑2座4层。
经查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受理实施闽鼎〔2023〕生态鉴字第205号鉴定,出具被鉴定对象为野生动物的鉴定意见。后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新疆霍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四爪陆龟的情况说明》补充出具〔2023〕生态鉴字第2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人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直接得出涉案四爪陆龟为境外走私四爪陆龟的结论,鉴定意见依据不够充分。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司法鉴定人郑新旺调查笔录、司法鉴定人柳其文调查笔录、闽鼎〔2023〕生态鉴字第205号司法鉴定卷宗、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闽鼎〔2023〕生态鉴字第205号、第205-1号鉴定的说明》、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等。
本机关认为,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鉴定材料不充分的委托,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类)》的裁量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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