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永业,执业机构: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618010058,执业类别:法医病理鉴定(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法医临床鉴定(0201、0202、0203、0206、0207、0209)、法医毒物鉴定(0502)。
经查明:司法鉴定人林孔才、李永业实施的“闽立司〔2024〕临鉴定字第LC030174号”鉴定,鉴定时机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7.4.6条的规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司法鉴定人林孔才调查笔录、闽立司〔2024〕临鉴定字第LC030174号司法鉴定卷宗、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投诉回函、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等。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李永业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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